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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披露声明

发布单位:浙商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发布日期:2023-11-23 17:08:15

在作出投資決定前,投資者應仔細考慮投資產品/ 服務是否適合其財務狀況、投資目標和經驗、風險承受能力、以及其他有關情況,亦應了解投資產品/ 服務所涉及的相關風險,客户宜因应本身之投资经验、投资目标、财政资源及其他相关条件,谨慎衡量自己是否适合参与买卖。

 

下列风险披露声明无法揭示所有可能的风险,在开立户口前,客户需要谨慎考虑,并自愿承担相应的风险,浙商国际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的风险

1.         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债券或于单位信托基金,共同基金或其他集合投资计划所持有的利益)价格有时可能会非常波动。同时,证券价格可升亦可跌,及甚至变成毫无价值。买卖证券未必一定能够赚取利润,反而可能会招致损失。

2.         任何关于以往业绩的陈述,未必能够作为日后业绩的指引或参考。

3.         倘若投资涉及外币,汇率的波动或会导致投资的价值作出上下波动。

4.         浙商国际有权按客户的交易指示行动。若客户的交易指示因任何原因乃不合时宜或不应该进行或该等交易指示很可能会带给客户损失,客户不可假设浙商国际会向客户提出警告。

5.         在客户进行任何投资前,客户应索取有关所有佣金、开支和其他客户须缴付的费用的明确说明。这些费用会影响客户的纯利润(如有的话)或增加客户的损失。

 

保证金买卖的风险

藉存放抵押品而为交易取得融资的亏损风险可能极大。客户所蒙受的亏蚀可能会超过客户存放于浙商国际作为抵押品的现金及任何其他资产。市场情况可能使备用交易指示,例如“止蚀”或“限价”指示无法执行。客户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被要求存人额外的保证金款额或缴付利息。假如客户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支付所需的保证金款额或利息,客户的抵押品可能会在未经客户的同意下被出售。此外,客户将要为客户的账户内因此而出现的任何短欠数额及需缴付的利息负责。因此,客户应根据本身的财政状况及投资目标,仔细考虑这种融资安排是否适合客户。

 

提供证券抵押品等再质押的授权书的风险

向浙商国际提供授权书容许其按照证券借贷协议书运用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将客户的证券抵押品再质押以取得财务通融,或将客户的证券抵押品存放作为清偿债务及履行其交收责任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风险。

假如客户的证券抵押品是由浙商国际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则上述安排仅限于客户已就此给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客户是专业投资者,客户的授权书必须指明有效期,而该有效期不得超逾12个月。若客户是专业投资者,则有关限制并不适用。

 

此外,假如浙商国际在有关授权的期限届满前最少14日向客户发出有关授权将被视为续期的提示,而客户未能于有关授权的期限届满前对此种方式的授权延续提出反对,则客户的授权将会在没有其书面同意下被视为已续期。

现时并无任何法例规定客户必须签署这些授权书。然而,浙商国际需要授权书,以便其向客户提供保证金贷款或获准将客户的证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为抵押品存放于第三方等行为。浙商国际应向客户阐释使用授权书的目的。

 

倘若客户签署授权书,而客户的证券抵押品借出予或存放于第三方,该等第三方将对客户的证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权或押记权。虽然浙商国际须对根据客户的授权书而借出或存放属于客户的证券抵押品负责,但浙商国际的违责行为可能会导致客户损失其证券或证券抵押品。

 

浙商国际提供不涉及证券借贷的现金账户。假如客户无需使用保证金贷款,或不希望本身证券抵押品被借出或被抵押,则切勿签署上述的授权书,并应要求开立该等现金账户。

 

提供代存邮件或将邮件转交第三方的授权书的风险

假如客户向浙商国际提供授权书,允许他代存邮件或将邮件转交予第三方,那么客户便须尽速亲身收取所有关于客户账户的成交单据及结单,并加以详细阅读,以确保可及时侦察到任何差异或错误。

 

关于获授权第三者的风险

给予获授权第三者交易权和操作客户账户的权利可以有很重大的风险,指示有可能是出自未有恰当授权的人士。客户接受所有与此项运作上的风险及不可撒销地免除浙商国际所有有关此类指示而导致的责任,无论是否由浙商国际接收。

 

人民币计价证券交易的风险

人民币证券受汇率波动影响,而汇率波动可能产生机会或风险。客户如将人民币兑换为港币或其他外币时,可能受人民币汇率波动影响而招致损失。目前人民币并非完全可自由兑换,而通过银行进行人民币兑换亦受每日限额限制及不时适用的其他限制。客户务须留意不时适用的有关兑换的限制及其变动。如客户需兑换人民币金额超过每日限额,须预留时间以备兑换。任何与人民币证券交易有关的人民币兑换将由浙商国际以主事人的身份按市场当时通行汇率而决定之汇率进行。

 

货币风险

若客户所投资的证券、债券、基金、权证及其他证券投资品系以外币作为计价单位,货币兑换率的波动可对相关资产的价值构成负面影响,连带影响证券投资产品的价格。其交易所带来的利润或招致的亏损(不论交易是否在客户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辖区或其他地区进行),亦会在兑换为本土或基本货币时受到货币波动的影响。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买卖纳斯达克一美国证券交易所证券的风险

按照纳斯达克一美国证券交易所试验计划(“试验计划”)挂牌买卖的证券是为熟悉投资技巧的投资者而设的。客户在买卖该项试验计划的证券之前,应先咨询有关持牌人或注册人的意见和熟悉该项试验计划。客户应知悉,按照该项试验计划挂牌买卖的证券并非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板或创业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证券类别加以监管。

 

买卖创业板股份的风险

创业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资风险。尤其是该等公司可在无需具备盈利往绩及无需预测未来盈利的情况下在创业板上市。创业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动及流通性很低。客户只应在审慎及仔细考虑后,才作出有关的投资决定。创业板市场的较高风险性质及其他特点,意味着这个市场较适合专业及其他熟悉投资技巧的投资者。现时有关创业板股份的资料只可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操作的互联网网站上找到。创业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须在宪报指定的报章刊登付费公告。假如客户对本风险披露声明的内容或创业板市场的性质及在创业板买卖的股份所涉风险有不明白之处,应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

 

买卖外国证券包括中国B股的风险

客户必须先了解外国证券包括中国B股的买卖性质以及将面临的风险方可进行买卖。客户需注意,外国证券的买卖不受联交所管辖,并不会受到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客户应根据本身的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其他相关条件,仔细衡量自己是否适合进行有关买卖并征求独立专业意见。

 

买卖交易所买卖之结构陆产品(“结构性产品”)(例如:衍生权证(“权证”),牛熊证)的相关风险

1.发行商失责风险

倘若结构性产品发行商破产而未能履行其对所发行证券的责任,投资者只被视为无抵押债权人,对发行商任何资产均无优先索偿权。因此,客户须特别留意结构性产品发行商的财力及信用。

注意:香港交易所公司网站的“衍生权证”及“牛熊证”内的“发行商与流通量提供者资料”均载列“发行商之信贷评级” 显示个别发行商的信贷评级。

 

2.非抵押产品风险

非抵押结构性产品并没有资产担保。倘若发行商破产,投资者可以损失其全数投资。要确定产品是否非抵押,客户须细阅上市文件。

 

3.杠杆风险

结构性产品如权证及牛熊证均是杠杆产品,其价值可按相对相关资产的杠杆比率而快速改变。客户须留意,结构性产品的价值可以跌至零,届时当初投资的资金将会尽失。

 

4.有效期的考虑

结构性产品设有到期日,到期后的产品即一文不值。客户须留意产品的到期时间,确保所选产品尚余的有效期能配合其交易策略。

 

5.特殊价格移动

结构性产品的价格或会因为外来因素(如市场供求)而有别于其理论价,因此实际成交价可以高过亦可以低过理论价。

 

6.流通量风险

联交所规定所有结构性产品发行商要为每一只个别产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流通量提供者的职责在为产品提供两边开盘方便买卖。若有流通量提供者失责或停止履行职责,有关产品的投资者或就不能进行买卖,直至有新的流通量提供者委任出来止。并无保证投资者可随时以其目标价买卖结构性产品。

 

买卖权证的一些额外风险

1.时间损耗风险

假若其他情况不变,权证愈接近到期日,价值会愈低,因此不能视为长线投资。

 

2.波幅风险

权证的价格可随相关资产价格的引申波幅而升跌,客户须注意相关资产的波幅。

 

3.市场风险及成交额

除了决定权证理论价格的基本因素外,权证价格亦会受权证本身在市场上的供求影响,尤其权证在市场上快将售罄又或发行商增发权证时。权证成交额高不应认作为其价值会上升,除了市场力量外,权证的价值还受其他因素影响,包括相关资产价格及波幅、剩余到期时间、利率及预期股息。

 

买卖牛熊证的一些额外风险

1.强制收回风险

客户买卖牛熊证,须留意牛熊证可以即日“取消”或强制收回的特色。若牛熊证的相关资产值等同上市文件所述的强制收回价/水平,牛熊证即停止买卖。届时,客户只能收回已停止买卖的牛熊证由产品发行商按上市文件所述计算出来的剩余价值而剩余价值也有机会为零。

 

2.融资成本

牛熊证的发行价已包括融资成本。融资成本会随牛熊证接近到期日而逐渐减少。牛熊证的年期愈长,总融资成本愈高。若有一天牛熊证被收回,客户即损失牛熊证整个有效期的融资成本。融资成本的计算程序载于牛熊证的上市文件。

 

3.接近收回价时的交易

相关资产价格接近收回价时,牛熊证的价格可能会变得更加波动,买卖差价可能会转阔,流通量亦可能减低。牛熊证随时会被收回而交易终止。由于强制收回事件发生的时间与牛熊证实际停止买卖之间可能会有一些时差。有一些交易或会在强制收回事件发生后才达成及被交易所参与者确认,但任何在强制收回事件后始执行的交易将不被承认并会被取消。因此客户买卖接近收回价的牛熊证时需额外小心。

 

买卖合成交易所买卖基金(ETF)的风险

有别于传统型交易所买卖基金,合成ETFs并非买卖相关基准的成分资产,一般都是透过金融衍生工具去复制相关基准的表现。投资合成ETFs涉及高风险,并非人皆适合,客户买卖合成ETFs前必须请楚明白及考虑以下的风险:

 

1.市场风险

交易所买卖基金主要为追踪某些指数、行业颇域又或资产组别(如股票、债券或商品)的表现。客户会承受ETFs相关指数/资产有关的政治、经济、货币及其他风险。客户必须要有因为相关指数/资产的波动而受损失的准备。

 

2.交易对手风险

若合成ETFs投资于衍生工具以追踪指数表现,客户除了会承受与指数有关的风险外,亦会承受发行有关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的信贷风险。此外,客户亦应考虑有关衍生工具发行人的潜在连锁影响及集中风险(例如由于衍生工具发行人主要是国际金融机构,固此若合成ETFs的其中一个衍生工具交易对手倒闭,便可能对该合成ETFs的其他衍生工具交易对手产生“连锁”影响)。

 

有些合成ETFs备有抵押品以减低交易对手风险,但仍要面对当合成ETFs的抵押品被变现时,抵押品的市值可能已大幅下跌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交易所买卖基金虽然在相关交易所上市买卖,但这并不保证该基金必定有流通的市场。若合成ETFs涉及的衍生工具没有活跃的第二市场,流动性风险会更高。较大的衍生工具的买卖差价亦会引致亏损。而要提早解除这些工具的合约比较困难、成本也较高,尤其若市场设有买卖限制、流通量也有限,解除合约便更加困难。

 

4.追踪误差风险

ETFs及相关指数的表现可能不一致。原因,举例来说,可能是模拟策略失效、汇率、收费及支出等因素。

 

5.以折让或溢价买卖

若ETFs所追踪的指数/市场就投资者的参与设有限制,则为使ETFs的价格与其资产净值一致的增设或赎回单位机制的效能可能会受到影响,令ETF的价格相对其资产净值出现溢价或折让。客户若以溢价买人ETF,在基金终止时可能无法收回溢价。

 

买卖债券的风险

1.信贷风险

客户需承担发行机构及/或担保机构(若适用)的信用风险,他们的信贷评级如有任何变动都将会影响债券的价格及价值。如果发债机构未能如期支付本金和利息,客户亦会遭受债券违约风险。最坏情况下,如果发债机构及担保机构(若适用)破产,客户可能会损失全部投资。

 

2.流动性风险

债券的流动性可能有限,及可能无活跃交易,及/或没有经纪在市场提供报价,因此:1)不可以在任何时间均能提供债券的市值及/或参考买人卖出价,因其将取决于市场的流动性;2)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或无法于市场上出售债券,及3)所执行的卖出价可能与参考买人价有很大差别,对客户不利。

 

3.利率风险

债券较易受到利率波动的影响。一般来说,利率上升,债券价格便会下跌。此外,相对于年期较短的债券,年期较长的债券较易受利率波动所影响,即对利率的升跌较为敏感。

 

4.市场风险

投资价值可能会因政治、法律、经济条件及利率变化而有波动。这些变化在全部市场及资产类别上都很普遍。客户取回的投资金额有可能少于初次投放的资金。

 

5.高息债券的额外风险

高息债券一般获评级低于投资级别/或不获评级,信贷评级机构的评级并不保证发债机构的信贷风险状况,但投资于高息债券可能涉及较高的违责风险;

 

高息债券较易受经济周期转变的影响。经济下滑时,高息债券价值的跌幅往往会较投资级别债券大,债券的违责风险亦会增加。

 

6.某些债券可能别具特点及风险,投资时须格外注意。这些包括:

永续性债券的风险:永续性债券不设到期日,其利息派付取决于发债机构在非常长远的时间内的存续能力,利息或会因根据其条款及细则而有所延迟或终止。一般而言,永续性债券一般为可赎回及/或为后偿债券,客户须要承受再投资风险/或为后偿债券风险;

 

可赎回债券的风险:某些债券有可赎回性质,发债机构可在债券到期前行使赎回权。客户如投资可赎回债券,将可能面临发债机构提前赎回债券的再投资风险,及客户于再投资时可能会收到较小的孳息率;

 

后偿债券风险:后偿债券持有人在发债机构一般清盘时,其索偿的次序后于其他债券的持有人,即后偿债券持有人只可在其他优先债权人获还款后才可取回本金;

 

附派息条件的债券:一些债券可能附有可转变派付利息的条款,或一些债券的发债机构可在某些情况下延迟派付全部或部分利息,客户可能无法确定将收取的利息金额及利息派付的时间;

 

可换股或可转换债券风险:属可换股或可交换性质的债券,客户须同时承受股票及债券的投资风险。

 

投资基金的风险

1.个别互惠基金、单位信托基金及集体投资计划(“投资基金”)乃涉及金融衍生工具的结构性产品。投资决定应由客户自行作出,但客户不应投资于任何投资基金,除非中介人于销售该投资基金时已向客户解释经考虑客户的财务情况、投资经验及目标后,该投资基金是适合客户的。

 

2.投资基金的投资涉及重大风险。本声明不可能披露所有和客户有关的涉及投资基金的相关风险。在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前,客户应详细阅读有关投资基金的销售文件,包括特别是风险有关部分,并确保客户完全理解有关的投资基金的性质和投资在有关的投资基金的所有相关的风险,及愿意承担这种风险。客户应根据自己的有关情况仔细考虑投资在有关的投资基金是否适合。如果有疑问,客户应该获得独立的专业意见。

 

3.投资基金并不保证达致其投资目标。投资基金的价格可升可跌,甚至可能变成毫无价值。因此,客户可能不会从投资于投资基金中收到任何回报。过往表现数据并非未来表现的指标。

 

4.通过投资于投资基金,客户是在依赖该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基金信托人、基金托管人及/或与投资基金挂钩之资产之发行人之信誉及承担其信贷风险。

 

5.个别投资基金可能会运用衍生工具以达致其投资目标,这可能导致投资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幅率因而增加,或投资基金承担大于衍生工具成本的损失的风险。

 

6.个别投资基金或会投资于新兴市场,该等市场可能缺乏稳定的社会、政治或经济,亦比先进的证券市场较少政治监管、法律规例及已明确的税法及程序。投资于该等市场或须承担较投资于已发展市场为高的波幅。客户应阅读有关销售文件,尤其任何有关投资于新兴市场的风险因素。

 

7.个别投资基金可能采取短仓策略,客户须注意沽空可能涉及借款投资,因此该等投资基金相对传统长仓投资基金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8.个别投资基金或会投资于股票。股票价格每日波动及可能受到不同因素所影响,例如:政治、经济、公司盈利报告、人口结构趋势及灾难事件等。投资基金若投资于有关国际股票指数之衍生工具,其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会远大于一个对国际股票直接投资。

 

9.个别投资基金或会投资于投资级别(例如:低于标准普尔BBB一级或穆迪Baa3级之债务证券)以下的高收益证券。低于投资级别的证券可能被视为投机性,以及可以包括非评级或失责证券。因此,投资于该等投资基金较诸投资于高评级但收益较低的证券具更高的信贷风险。

 

10.在投资于任何投资基金前,客户应详细考虑根据客户的注册成立国家、或客户的公民身份、居住地或户籍的国家有可能与购买、销售、认购、持有、转换或出售投资基金内股份有关的法律下,客户可能要面对的 (a)可能的税务后果,(b)法律规定,以及 (c)任何外汇管制规定。

 

11.资本保证/资本保值的投资基金只于到期日提供资本保证/保值。因此,在有关到期日前发生之赎回价格可能与资本保证/保值之价值大大不同。本公司或任何本公司的关联人均不对该等资本保证/保值投资基金作出保证。

 

12.个别投资基金没有资本保证/资本保值。基金经理、信托人或其他相关人士均没有义务或责任以发行价或客户已付出的金额作为赎回投资基金股份/单位的价格,因此,客户或会损失全部或部份所作之投资。

 

13.每项投资基金的信息及内容均源自或代表有关的投资基金及/或其基金经理所编制和发布。个别此类信息及内容获豁免而不须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预先审批,因此没有经过其审查。

 

14.客户应注意投资于单一国家或市场须承担潜在的集中性风险。

 

违责风险及交易对手风险

所有产品都具有违责风险及/或交易对手风险。违责风险是指发行商未能根据协定缴付。遇上经济不景,发行商未必能成功借贷继续经营或偿还旧债。信贷评级是评估结构性产品违约风险最常用的工具。信贷评级代表信贷评级机构于某一持定时间内的意见,而信贷评级往往会因应发行商的财政状况或市场情况的改变而作出调整。

交易对手风险指交易方无力履行其财务合约责任,虽然信贷评级的评级有一定的可靠性,投资者除了要参考发行商的信贷评级外,更要仔细留意产品的结构本身是否涉及衍生工具,以免招致损失。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的风险

浙商国际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是受到有关海外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及规例所监管的。这些法律及规例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及根据该条例制订的规则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关客户资产将可能不会享有赋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的相同保障。

 

 

期货及期权

期货及期权交易的风险

买卖期货合约或商品或期权的亏蚀风险可以极大。在若干情况下,你所蒙受的亏蚀可能会超过最初存入的保证金数额。即使你设定了备用指示,例如“止蚀”或“限价”等指示,亦未必能够避免损失。市场情况可能使该等指示无法执行。你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被要求存入额外的保证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供所需数额,你的未平仓合约可能会被平仓。然而,你仍然要对你的账户内任何因此而出现的短欠数额负责。因此,你在买卖前应研究及理解期货合约及期权,以及根据本身的财政状况及投资目标,仔细考虑这种买卖是否适合你。如果你买卖期权,便应熟悉行使期权及期权到期时的程序,以及你在行使期权及期权到期时的权利与责任。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的风险

持牌人或注册人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是受到有关海外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例及规例所监管的。这些法例及规例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571 章)及根据该条例制订的规则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关客户资产将可能不会享有赋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的相同保障。

 

提供代存邮件或将邮件转交第三方的授权书的风险

假如你向持牌人或注册人提供授权书,允许他代存邮件或将邮件转交予第三方,那么你便须尽速亲身收取所有关于你账户的成交单据及结单,并加以详细阅读,以确保及时侦察到任何差异或错误。

 

关于期货及期权买卖的额外风险披露

本声明并不涵盖买卖期货及期权的所有风险及其他重要事宜。就风险而言, 你在进行任何上述交易前, 应先了解将订立的合约的性质(及有关的合约关系)和你就此须承担的风险程度。期货及期权买卖对很多公众投资者都并不适合, 你应就本身的投资经验、投资目标、财政资源及其他相关条件, 小心衡量自己是否适合参与该等买卖。

 

保证金买卖的风险

客户明白藉存放抵押品而为交易取得融资的亏损风险可能极大。你所蒙受的亏蚀可能会超过你存放于浙商国际作为抵押品的现金及任何其他资产。市场情况可能使备用买卖指示,例如“止蚀”或“限价”指示无法执行。你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被要求存入额外的保证金款额或缴付利息。假如你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支付所需的保证金款额或利息,你的抵押品可能会在未经客户的同意下被出售。你应密切留意账户状况,在市场波动下,浙商国际未必能联络你或提供足够时间予你存钱,而你的持仓将有可能被强制平仓。此外,你将要为你的账户内因此而出现的任何短欠数额及需缴付的利息负责。因此,你应根据本身的财政状况及投资目标,仔细考虑这种融资安排是否适合你。

 

人民币计价商品期货的风险

人民币商品期货受汇率波动影响,而汇率波动可能产生机会或风险。你如将人民币兑换为港币或其他外币时,可能受人民币汇率波动影响而招致损失。目前人民币并非完全可自由兑换,而通过银行进行人民币兑换亦受每日限额限制及不时适用的其他限制。你务须留意不时适用的有关兑换的限制及其变动。如需兑换人民币金额超过每日限额,须预留时间以备兑换。结单及成交单据所示任何与人民币商品期货交易有关的人民币兑换乃基于交易所在有关交易日上午十一时正或交易所不时规定的其他时间就该货币所提供的现行汇率而进行。然而,实际于交收或者其他兑换日进行的人民币兑换将由浙商国际以主事人的身份按市场当时通行汇率而决定之汇率进行。

人民币商品期货将以人民币交易及交收。如阁下提供用于交收之款项为人民币以外之货币,浙商国际将以主事人的身份按市场当时通行汇率以其所决定之汇率将交收之款额兑换为人民币。如你希望透过银行收取人民币款项(例如售卖收益及股息),应开立人民币银行户口作交收之用。

所有交易相关费用(包括印花税,证监会交易征费及交易所交易费)均会由浙商国际代表你以港币支付予税务局、证监会及交易所(视情况而定)。在人民币交收款额中,浙商国际会将相等于交易相关费用的款项兑换成港元以作交收之用。就交易相关费用的外汇兑换所产生的任何收益或亏损应由浙商国际(而非客户)负责。你无权就上述货币兑换产生的任何收益作出任何索偿。

 

违责风险及交易对手风险

所有产品都具有违责风险及/或交易对手风险。违责风险是指发行商未能根据协定缴付。如遇上经济不景,发行商未必能成功借贷继续经营或偿还旧债。信贷评级是评估结构性产品违约风险最常用的工具。信贷评级代表信贷评级机构于某一持定时间内的意见,而信贷评级往往会因应发行商的财政状况或市场情况的改变而做出调整。

 

交易对手风险指交易方无力履行其财务合约责任。虽然信贷评级有一定的可靠性,投资者除了要参考发行商的信贷评级外,更要仔细留意产品的结构本身是否涉及衍生工具,以免招致损失。

 

在涉及浙商国际代表客户进行的交易中,可能会有多个交易对手方和/或中介人(包括其他经纪人,经销商,市场庄家,交易所,结算所或其他第三方。

 

客户确认并同意,代表客户进行的交易或通过此类交易对手方及/或中介人进行的交易须遵循交易对手方及/或中介人指定的现行条款和条件,并与交易对手方和/或中间人的履约、交收或结算相关的。

 

通过浙商国际交易或与浙商国际进行交易时,任何该等交易对手方及/或中介人的任何不当行为、作为、不作为、无力偿债、疏忽、违约、不当行为、欺诈、故意违约或任何其他错误或失责,可能导致客户损失(包括归属于客户及/或与客户交易有关的任何抵押品,货币,保证金,投资,财产或其他所有权文件),或导致在没有事先通知或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形下客户的持仓被清算或抛售,客户承认并理解,任何和所有这些损失由客户承担。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客户可能不能收回全部或部份其已经存入浙商国际的(无论是作为保证金、抵押品或其他)的实际现金及/或资产,客户须接受现金作为替代以交付任何可动用资产。

 

在任何此类交易对手方或中介人出现破产或其他违约时(“违约中介人”),有时可能将客户的未平仓盘转让给另一个适当的对手方或中间人(“替代中介人”)。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存放于违约中介人的客户保证金,现金及/或资产可能不会与转移的未平仓盘一起转移到替代中介人处。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存入违约中介人的保证金,现金和/或资产(“原始保证金”)可能继续由违约中介人保留,客户可能需要提供新的或额外的保证金,现金及/或其他资产转移到替代中介人(“替代保证金”),以将客户的未平仓盘转移到替代中介人处。在此种情况下,浙商国际在遵循可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及无论是否通知客户的情况下,均可以向客户提供预付款或贷款以达到替代保证的金要求,以便促进和支持将客户的未平仓合约从违约中介人转移到替代中介人处。

 

客户必须全额偿还浙商国际任何此类预付款或贷款。随后浙商国际从违约中介人处收到的任何及所有的原始保证金可由浙商国际用于偿还浙商国际为客户提供的所有该等预付款及贷款。尽管浙商国际会努力通知客户关于违约中介人的破产或违约情况,转移客户未平仓合约至替代中介人的可能性及替代保证金要求的情况,但是客户理解并接受鉴于当时的市埸条件,浙商国际做此通知并不总是可能或并非可行的,客户也理解并接受延迟将其未平仓合约转移至替代中介人可能会损害客户的利益。只要浙商国际真诚地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行事,浙商国际将不会对客户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客户须赔偿与以下行为有关的浙商国际所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全数弥偿基准计算的法律费用):就浙商国际因违约中介人的破产或其他失责行为而真诚地做出的行为、不行为或步骤、将未平仓合约转移至替代中介人、及为替代保证金提供任何预付款或贷款。客户承认并接受与浙商国际交易或通过浙商国际交易时,在浙商国际要求与交易对手方或中介人执行交易的情况下,前述风险是固有风险。

 

与授权第三方有关的风险

允许授权第三方买卖和操作户口存在重大风险,有可能指示会由未经正确授权的第三方发出。你兹接受所有此类操作的风险,并不可撤销的免除浙商国际由此类指示(不论浙商国际有否执行) 导致或与之有关的所有责任。

 

期货或商品交易

“杠杆”效应

期货或商品交易的风险非常高。由于期货的开仓保证金的金额较期货合约本身的价值相对为低,因而能在期货交易中发挥”杠杆”作用。市场轻微的波动也会对你投入或将需要投入的资金造成大比例的影响。所以,对你来说,这种杠杆作用可说是利弊参半。因此你可能会损失全部开仓保证金及为维持本身的仓盘而向有关商号存入的额外金额。若果市况不利你所持仓盘或保证金水平提高,你会遭追收保证金,即须在短时间内存入额外资金以维持本身仓盘。假如你未有在指定时间内缴付额外的资金,你可能会被迫在亏蚀情况下平仓,而所有因此出现的短欠数额一概由你承担。

 

减低风险交易指示或投资策略

即使你采用某些旨在预设亏损限额的交易指示(如“止蚀”或“止蚀限价”指示),也可能作用不大,因为市况可以令这些交易指示无法执行。至于运用不同持仓组合的策略,如“跨期” 和“马鞍式”等组合,所承担的风险也可能与持有最基本的“长”仓或“短”仓同样的高。

 

期权

不同风险程度

期权交易的风险非常高。投资者不论是购入或出售期权,均应先了解其打算买卖的期权类别(即认沽期权或认购期权)以及相关的风险。你应计入期权金及所有交易成本,然后计算出期权价值必须增加多少才能获利。

 

购入期权的投资者可选择抵销或行使期权或任由期权到期。如果期权持有人选择行使期权,便必须进行现金交收或购入或交付相关的资产。若购入的是期货产品的期权,期权持有人将获得期货仓盘,并附带相关的保证金责任(参阅上文”期货”一节)。如所购入的期权在到期时已无任何价值,你将损失所有投资金额,当中包括所有的期权金及交易费用。假如你拟购入极价外期权,应注意你可以从这类期权获利的机会极微。

 

出售(“沽出”或”卖出”)期权承受的风险一般较买入期权高得多。卖方虽然能获得定额期权金,但亦可能会承受远高于该笔期权金的损失。倘若市况逆转,期权卖方便须投入额外保证金来补仓。此外,期权卖方还需承担买方可能会行使期权的风险,即期权卖方在期权买方行使时有责任以现金进行交收或买入或交付相关资产。若卖出的是期货产品的期权,则期权卖方将获得期货仓盘及附带的保证金责任(参阅上文”期货”一节)。若期权卖方持有相应数量的相关资产或期货或其他期权作”备兑”,则所承受的风险或会减少。假如有关期权并无任何”备兑”安排,亏损风险可以是无限大。

 

某些国家的交易所允许期权买方延迟支付期权金,令买方支付保证金费用的责任不超过期权金。尽管如此,买方最终仍须承受损失期权金及交易费用的风险。在期权被行使又或到期时,买方有需要支付当时尚未缴付的期权金。

 

期货及期权的其他常见风险

合约的条款及细则

你应向替你进行交易的商号查询所买卖的有关期货或期权合约的条款及细则,以及有关责任(例如在什么情况下你或会有责任就期货合约的相关资产进行交收,或就期权而言,期权的到期日及行使的时间限制)。交易所或结算公司在某些情况下,或会修改尚未行使的合约的细则(包括期权行使价),以反映合约的相关资产的变

化。

 

暂停或限制交易及价格关系

市场情况(例如市场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场规则的施行(例如因价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暂停任何合约或合约月份的交易),都可以增加亏损风险,这是因为投资者届时将难以或无法执行交易或平掉/抵销仓盘。如果你卖出期权后遇到这种情况,你须承受的亏损风险可能会增加。

 

此外,相关资产与期货之间以及相关资产与期权之间的正常价格关系可能并不存在。例如,期货期权所涉及的期货合约须受价格限制所规限,但期权本身则不受其规限。缺乏相关资产参考价格会导致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平”价格。

 

存放的现金及财产

如果你为在本地或海外进行的交易存放款项或其他财产,你应了解清楚该等款项或财产会获得哪些保障,特别是在有关商号破产或无力偿债时的保障。至于能追讨多少款项或财产一事,可能须受限于具体法例规定或当地的规则。在某些司法管辖区,收回的款项或财产如有不足之数,则可认定属于你的财产将会如现金般按比例分配予你。

 

佣金及其他收费

在开始交易之前,你先要清楚了解你必须缴付的所有佣金、费用或其他收费。这些费用将直接影响你可获得的净利润(如有)或增加你的亏损。

 

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交易

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市场(包括与本地市场有正式连系的市场)进行交易,或会涉及额外的风险。根据这些市场的规例,投资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进行交易前,你应先行查明有关你将进行的该项交易的所有规则。你本身所在地的监管机构,将不能迫使你已执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属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或市场执行有关的规则。有鉴于此,在进行交易之前,你应先向有关商号查询你本身地区所属的司法管辖区及其它司法管辖区可提供哪种补救措施及有关详情。

 

货币风险

以外币计算的合约买卖所带来的利润或招致的亏损(不论交易是否在你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辖区或其他地区进行),均会在需要将合约的单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时受到汇率波动的影响。

 

交易设施

电子交易的设施是以计算机组成系统来进行交易指示传递、执行、配对、登记或交易结算。然而,所有设施及系统均有可能会暂时中断或失灵,而你就此所能获得的赔偿或会受制于系统供应商、市场、结算公司及/或参与者商号就其所承担的责任所施加的限制。由于这些责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你应向为你进行交易的商号查询这方面的详情。

 

电子交易

透过某个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可能会与透过其他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有所不同。如果你透过某个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便须承受该系统带来的风险,包括有关系统硬件或软件可能会失灵的风险。系统失灵可能会导致你的交易指示不能根据指示执行,甚或完全不获执行。

 

场外交易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及只有在特定情况之下,有关商号获准进行场外交易。为你进行交易的商号可能是你所进行的买卖的交易对手方。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难以或根本无法平掉既有仓盘、评估价值、厘定公平价格又或评估风险。因此,这些交易或会涉及更大的风险。此外,场外交易的监管或会比较宽松,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监管制度;因此,你在进行该等交易前,应先了解适用的规则和有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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